<%@ Page CodeBehind="inside.aspx.cs" Language="c#" AutoEventWireup="false" Inherits="mxw_net_2006.jfdt.inside" %> [鞍山]下岗人员从事出租行业可部分免税_民心网纠风动态

[鞍山]下岗人员从事出租行业可部分免税

发表日期:2008-6-27 14:06:37
   

    6月26日14时,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副局长张季带领主要科室负责人参加鞍山市纠风办和辽沈晚报鞍山版联合推出的“行风面对面”活动,接听读者电话,就大家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赵先生:我想咨询一下客运出租车行业再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张季答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凡于2002年9月30日之后,个人从事出租车运营业务并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三年内定额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按全年8000元的定额按月减免相关税收。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纳税数减免;高于定额的,超额部分正常纳税。

    赵先生:申请优惠政策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张季答复:需要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地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客运经营“准驶证”。而且,上述资料的姓名栏必须一致,均为业主本人,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可享受税收减免税政策,否则,不得享受税收减免税政策。

    李先生:我是一名保险营销员,对保险营销员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张季答复:对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非雇员保险营销员,属于再就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的各类人员,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主创业证》的下岗再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刑满释放人员,可比照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取得收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营销员每月取得的佣金收人,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将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60% 。


编辑:邢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