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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周志敏)
2007年度全省月均城市低保对象为140万人,占非农人口总数6.9%,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191元。
2007年下半年以来,针对物价涨浮影响,国家和省政府决定从8月至12月实施阶段性救助,为城市低保户每人每月增发不少于15元的物价补助资金;从10月至12月又为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10元物价补助金;从11月开始又增发了4元左右的煤气价格补贴。这三次物价补助资金加在一起实际补助已达到每人每月29元左右。
2008年以来,根据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上涨给城镇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带来明显影响的情况,今年1月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调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调查测算和分析预测,向省政府作出《关于调增全省城市低保标准意见的报告》。1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号),明确要求:“各地城市低保标准上调的幅度按现行标准的15%左右确定,并确保城市低保对象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而降低生活水平,调标工作从2008年1月启动,4月1日起按调增后标准实施。”按照这一要求,就可以基本上解决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对贫困群众生活的影响,并把临时性物价补助纳入低保标准的基数之中,形成长效机制。
截止3月末,各市都已经出台了提标文件,确定了新的城市低保标准。此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面调增后,全省城市月平均低保标准达到226元,增加了35元,增长幅度达到18.3%,其中城区平均低保标准为242元,县及乡镇平均低保标准为201元。全省城区标准在300元以上的有沈阳、大连两市,其他市低保标准均在200元以上,调后城区标准具体情况为沈阳(300元)、大连(320元)、鞍山(247元)、抚顺(220元)、本溪(235元)、丹东(240元)、锦州(220元)、营口(240元)、阜新(210元)、辽阳(240元)、铁岭(210元)、朝阳(216元)、盘锦(274元)、葫芦岛(225元),达到了省政府文件要求的原则标准。
低保标准提高后,各地目前都正在进行低保对象的动态调整,符合新的低保标准的,可以纳入低保范围。同时,由于近一个时期以来,社会普遍提高了工资水平,包括最低工资标准、离退休金标准等,还有随着社会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也将有一些家庭收入水平得到提高,人均收入超过新的低保标准,需要办理退出低保手续,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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