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人[2008]94号
各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局(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规范工作的原则和范围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清理规范、依法管理与改革完善、有序发展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清理、分步实施。
清理规范工作的范围包括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积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开展相关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已经设置并确有必要的,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工作试点,逐步纳入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其它的应立即停止。各类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凡属国家设置并予保留的职业资格,以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二)认真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培训、收费。在此次清理规范工作中,要严格规范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程序,严格审查举办职业资格培训的单位(机构)的相关资质。凡承担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切实纠正职业资格培训中的虚假欺骗宣传和忽视培训质量的各种现象。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费政策,不得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要予以纠正和查处。
(三)严格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与证书的印制发放。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应与举办单位(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一致,不得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等名义开展考试、鉴定活动。对在清理规范工作中不予保留的职业资格的相关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进一步完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印制、发放证书等活动。要按照构建面积全社会、符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和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职称制度框架,改革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健康发展。要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面积全体技能劳动者的多元评价机制。
三、清理规范工作的进度安排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实施好清理规范的各项工作,要对本地区、本系统职业资格设置、考试、鉴定、培训、收费和发证等活动进行一次认真的摸排梳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要求填写《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情况统计表》,并附自查情况说明和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由各地人事部门负责进行统计汇总和上报;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行统计、汇总和上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各地区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务于6月10日前,将两类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分别报送省人事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凡未报或漏(瞒)报的项目一律不予保留。
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职业资格进行审查,提出予以保留或不予保留的意见,于6月15日前报省政府。
四、清理规范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清理规章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物价、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财政和物价部门负责对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积极稳妥实施。要正确处理清理规范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杜绝边清理边继续违规设置职业资格的行为,加强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平衡有序进行。
省人事厅职称处联系人:朱双友 (024)23839335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联系人:顾振华 (024)22955751
附件: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监察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物价局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资格名称 |
设置依据 |
资格类别 |
设置部门 |
实施承办部门及实施时间 |
已获资格人数 |
清理意见 |
|
保留 |
取消 |
调整 |
重新申报审批 |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填表说明:
1、表项填写规则:
A资格名称:填写现有资格的全称。
B设置依据:填写现有资格批准设置的法律法规文件名称、批准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并附复印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还需填写国家职业标准。
C资格类别:填写“行政许可类”或“非行政许可类”。
D设置部门:填写资格的设置机构名称。
E实施承办部门及实施时间:填写该项资格的承办机构名称及实际组织实施的起始时间。
F已获资格人数:填写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获得资格的人数。
G、H、I、J清理意见:填写“V”,但需要在文字报告中说明相应的理由。其中,I项还需说明调整的方案,如调整为“专业培训”,或“与其他有关资格整合归并”等。
2、此表一式十份,报送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一份,抄报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省发改委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