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公,姓姬,名旦,亦称叔旦,是周文王的次子,周武王的弟弟,西周初年杰出的政治家。他曾助武王推翻商纣王的腐朽统治,深知纣王亡国的原因,因此十分崇尚廉政爱民,主张“明德慎罚”,为此创立了礼乐典章和法制。他认为,“天命不常”,“天命”是和“民情”联在一起的。因为上帝评判一个天子善恶有道与否的唯一根据是“民情”,而人民是最痛恨商纣王那样穷奢极淫、贪酷残民的无道之君的。而人民的喜怒就反映了上天的喜怒。于是周公庄严地说:“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见,小人难保!”(《尚书·康诰》)
周公认为,天子应率诸侯百官,首先是天子自己,务须象保育自己的幼儿一样保育百姓,即所谓“怀保赤子”;务须象关心自身疾病那样关心民间疾苦,即所谓“恫矜乃身”;并且要求王、诸侯应该“先知稼穑之艰难”。在中国历史上,对廉政认识达到这个水平的,周公是第一个。可以说,这是当时政治思想方面的一个进步。
周公在“明德慎罚”的思想基础上,创立了《周礼》等民事立法和刑法。在刑法方面,明确规定:诸侯、公卿犯了罪,也要绳之于法一一“亦惟君惟长,不能厥家人,越厥小臣外正。惟威惟虐,大放王命,乃非德用刈。”(《尚书·康诰》)这是说上自诸侯,下至家族之长,如果不能以身作则,只是一味作威作福,不奉行天子的旨意,作奸犯法,也都要加以法律制裁。《尚书·吕刑》指出,一切审判人员必须公正无私地办案;倘敢违反,贪赃枉法,则严惩不贷。“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即指一切枉法行为,不外是五种情况:官官相护(法官惧怕权势)、报恩报仇、人事关系(裙带关系)、收受贿赂、人情请托。不论是这里面的哪一种失职枉法的法官,一律惩处。而且惩处的方法是:‘‘即以其人之罪罪之。”就是说,该案该判什么罪,就给这个枉法的法官判个什么罪。
来源:济源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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