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文化建设的概念分析

发表日期:2008-5-22 11:20:08

   


  廉政文化建设做为一个工作概念,使用频率日渐提高,但它的内涵目前还没有达成明确共识。廉政文化建设概念的产生,有一条“廉政”+“文化” → “廉政文化”→“廉政文化建设”的轨迹,因此它的基础概念,是“廉政”、“文化”和“廉政文化”。从下面的分析看,“廉政”的确切内涵是什么,以及它与“文化”的哪一层含义组合生成“廉政文化”概念,都值得进一步思考。对这两个问题,本文或者给出一个初步解决思路,或者给出一个解决框架,希望对推动工作深化有所帮助,也促进概念内涵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一、文化

   (一)文化是个在演进中含义不断丰富的概念

    汉语里,文化一词最早出现在汉朝,刘向《说苑•指武》篇中说:“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在这里,文化是指与国家军事手段相对的一个概念,即国家的文教治理手段。因此,也有人认为汉语中文化的观念可以一直追溯到《周易》中的“观乎天文以观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到唐代,孔颖达说“圣人观察人文,则诗书礼乐之谓”,即认为文化主要是指文学礼仪风俗等属于上层建筑的东西。明末清初的顾炎武又说“自身而至于家国天下,制之为度数,发之为音容,莫非文也”,意思是人自身的行为表现和国家的各种制度,都属于文化的范畴。文化在汉语中沿着它自身的轨迹演化到近代后,随着翻译家将日语对英语 “culture”的解释——“文化”照搬过来,又被嫁接进了 “culture”中的许多含义。

    而在西方语言中,“culture”的含义也有一段复杂的演化史。从18世纪末开始, “culture”的词义与用法变化巨大。在这个时期以前,文化一词主要指“自然成长的倾向”,以及引申出的人的培养过程。但是到了19世纪,后面这种意思发生变化,文化被用来指“心灵的某种状态或习惯”,与人类完善的思想具有密切的关系。其后又指“一个社会整体中知识发展的一般状态”。再后是表示“各类艺术的总体”。最后,到19世纪末,文化开始意指“一种物质上、知识上和精神上的整体生活方式”。1952 年,美国文化学家克罗伯和克拉克洪发表了《文化:一个概念定义的考评》,清理出西方自 1871 年至 1951 年期间关于文化的 160 多种定义,定义者都是名家,可谓洋洋大观。他们在此基础上给文化下了一个综合定义:“文化由外显的和内隐的行为模式构成;这种行为模式通过象征符号而获致和传递;文化代表了人类群体的显著成就,包括他们在人造器物中的体现;文化的核心部分是传统的(即历史的获得和选择的)观念,尤其是他们所带来的价值;文化体系一方面可以看作是活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则是进一步活动的决定因素。”这个综合定义基本为现代东西方的学术界所认可。

   (二)文化概念具有多视角性

    从文化的综合定义和演化史来看,它是个大箩筐,包含了很多内容、很多视角,也可以做多种划分。

首先,存在着视野广狭的分别。一般人眼里,文化是指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看得见的语言、文学、艺术等活动,而学术界的共识则认为文化是行为模式系统,是“生活方式”。两者相比,前者范围要狭窄得多,因而可以通俗地将其简称为“小文化”,后者为“大文化”。并且,就是对这个“大文化”到底大到什么程度,也有不同看法。如罗森塔尔•尤金所编的《哲学小辞典》中,认为文化既可以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因而包括了从观念到人造器物的各种成果;又可以专指精神性的财富,即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典章制度、政治和社会组织、风俗习惯、学术思想、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等。前者是“大文化”,后者是“中文化”。

    其次,存在着观察立场的不同。有人认为一个群体的文化是指这一群体所生活的社会遗传结构的总和,而这些社会遗传结构又因这一群体人特定的历史生活和种族特点而获得其社会意义(帕克和伯吉斯,1921年),这里强调文化的历史演化性。有人认为某个社会或部落所遵循的生活方式被称作文化,它包括所有标准化的社会传统行为(威斯勒,1929年),其落脚点是文化的规范性功能。有人认为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伦理道德、风俗和作为社会成员的人通过学习而获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泰勒,1871年),这说明文化的复杂多义性。还有人认为人类的全部文化是人自身以他自己的符号化活动所创造出来的“产品”(卡西尔,1944年),即文化具有符号性特征。

    目前,确定文化的视野应该放在多大的范围里对确定廉政文化建设内容很重要。以后,不同观察角度揭示出的文化的种种特征对工作深入会有很好的启发意义。

   (三)文化研究的层次性

    为了研究的方便,可以将文化分出三个层次:即观念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器物文化。所谓观念文化,主要是指一个群体的心理结构、思维方式和价值体系,它构成文化的核心部分,是一种深层次的文化;所谓制度文化,是指在哲学理论和意识形态的影响下,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制度。它们或历代相沿,或不断变化,或兴或废,或长或短,既没有具体的存在物,又不是抽象得看不见,是一种中层次的文化。所谓行为器物文化,是指体现一定生活方式的那些具体存在,如住宅、服饰和某个行为过程等,它们是一种表层次的文化。

    这是一种有用的思考模式,用这个框架可以很好地观察和描述文化或者亚文化的存在状况。

     二、廉政

    对廉政的概念分析远不如对文化那样得心应手,因为对它的直接而正面的定义匮乏。

    在普通工具书中,如1978年版《现代汉语词典》和1989年版《辞海》,“廉”字的条目下没有“廉政”一词,有的是“廉洁”,意思是“不损公肥私;不贪污”或者“清廉、清白,与‘贪污’相对”。因此,即使把廉政解释为“廉洁从政”或“廉洁政治”(“廉洁行政”则含义太狭窄),由于核心概念“廉洁”的解释主要停留在“不受曰廉、不污曰洁”的相对解释层面,它仍然算不上是一个正面解释。

    在专业工具书中,1994年版的《执法执纪工作用语比较词典》收录了“廉政监察•效能监察”一条,其中认为“廉政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在从事行政公务活动中是否廉洁奉公,有无利用行政职权谋取各种个人或小集团利益情况所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由此抽剔出廉政的定义,应当是指“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廉洁奉公,无利用职权谋取各种个人或小集团利益情况”,这除了点明廉政与公务活动的关系之外,仍然侧重于说明廉政不是什么,而非廉政是什么,所以也不是正面解释。

    对于廉政不作正面、直接的界定,总是把它作为“贪污”、“腐败”的相反状态来模糊掌握,既不科学,又不利于工作深化。

    说它不科学,一是因为反向排除的方法最多只能界定一个概念的外延,而不能准确说明它的内涵;二是因为实际上很难找到与廉政完全相对的概念。现代汉语里,“贪污”不能涵盖受贿、挪用、私分等义项,不贪自然不等于廉。“腐败”即权力腐败,指公共权力被滥用而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它也不能涵盖一些轻度不廉现象。比如,香港财政司前司长梁锦松在公布调整汽车首次登记税计划之前两个月购买一辆私车,受到舆论强烈批评和廉政公署专项调查,并终于因此辞职。在这个事件中,梁锦松的行为还不能说是腐败行为,但是又确实违背了香港《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中规定的在“利益冲突”情况下应避免或者报告的义务,因此是法定的不廉洁行为。“利益冲突”指政府官员公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发生抵触、违背或侵害的情形。

    说这种定义方式不利于工作深化,因为没有正面定义说明对廉政本质要求的认识还停留在很抽象的层面上,对于指导性和操作性兼具的廉政子观念还探讨得不够。目前,不少研究文章指出,廉政文化核心价值(实际上也就是廉政的核心价值)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理念,但严格地说这只是道出了廉政(文化)的源泉价值,廉政、勤政都是由“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演绎出来的具体价值。如果不能以“廉政”为起点,进一步分解推导出几个更加具体化的观念,不仅廉政、勤政成为难以区分的概念,系统有条理地剖析不廉洁问题、制定政策措施、确定治理指标等也缺乏抓手和线索。

    限于学识和研究深度,本文还不能提出一个完整、准确的廉政定义,但是可以提出一个框架思路。如果要构造一个对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廉政概念,它至少要说明以下几个问题:1、廉政之下可以分解出那些基本的观念;2、实现这些观念需要建立哪些制度来支撑;3、落实这些观念后的现实表现是什么,或者说判断那些制度举措取得了实效的指标有哪些。有意思的是这个概念框架与文化的三个层次有某种暗合。实际上,从大文化的立场看,廉政也是一种亚文化。

   三、廉政文化

    从符合逻辑并有实际意义的综合标准看,廉政与文化的组合“廉政文化”可能有三种含义。

    其一是指用文学、艺术等鲜活的形式来宣传、倡导廉政,其中文化的范围和文化行政机关所管辖的文化大体相当。这个含义的特点在于突出以小文化形式进行宣教。其二是指用文化的研究视角和方法来探索廉政的观念、制度、行为和器物表征,并运用文学、艺术等形式进行传播、推介。这里的文化是个广义的概念,有规范性和复合性的内涵,研究目的是寻找、比较和描述廉洁政治生活方式的从观念到实在的图景。可以说从大文化出发进行研究,以小文化形式进行宣教是这个含义的基本特征。其三是指研究并推行廉洁政治生活方式的活动,即将廉政做为一种亚文化进行全方位的实践,这样廉政文化建设基本等同与廉政建设。这个含义归结起来就是从大文化出发研究并进行具体的构建活动,在寻找、比较、描述和推荐之外还要操作。这里排除了第四种可能,即廉政与“中文化”的结合,因为这种不含行为、器物层面的廉政文化恐怕过于脱离实务。

    廉政文化的第一种含义可能就是它最初始的含义,也是实务最容易接受的含义。在这个理念之下,各地开展了围绕载体、对象、运作方式等的创新和建设,从廉政警句创作、廉政文艺演出到廉政文化丛书、廉政漫画巡回展、廉政广告、廉政书法比赛,从面向公职人员到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地,从党政部门全程包办到指导其他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力参与,取得了丰富的成果,营造出良好的气氛。

    实践表明,廉政文化建设离不开文学、艺术等文化手段宣传、倡导先进的廉政观念和做法。但是,缺乏成熟的廉政概念等现状说明,在我国廉政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都还不够深入。因此也只有通过研究打开源头,廉政文化活动才不会脱离廉政观念和制度创新这个基础,否则形式离开内容的滋养,就要失去新鲜感,流于空洞化。此外,廉政意味着什么样的状态,有哪些指标作为衡量标准,这关系到廉政文化建设方向的把握和工作绩效的评估,无疑也需要积极进行探索。在效能观念凸显的现实背景下,这种探索的意义是长远的,可能成为廉政建设效能评估体系的先导。

    所以,廉政文化第二种含义强调通过研究,同时在观念、制度、行为和器物表征三个层面上揭示廉政含义,在此基础上运用狭义文化载体进行宣传、推介,这个想法是有合理性的,这样就照顾到了开源和节流两方面的要求,与现实需要吻合。

    第三种含义是最广义的廉政文化,但是对实务来说它过于泛化,从一般常识中跨出的太多,使“廉政建设”这个上位概念基本架空,因而在实际上不能接受。

    所以,廉政文化这个概念还是定位在大文化研究和小文化宣教的结合上比较理想。

    四、廉政文化建设

    从前面讨论确定的廉政文化定位出发,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可以分为两大块:一块是研究,一块是宣教。

    第一块根据研究的任务,可以再分为廉政观念研究、廉政制度研究和廉政表征形态研究,此外还要加上廉政内容与各种宣教载体如何有效结合的相容性研究,因此是四部分内容。

    第二块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廉政宣教的载体、对象和运作方式创新与运用,二是廉政表征形态的调查、测试和运用。后一部分可能超出了“小文化宣教”的界限,但是它作为对研究和宣教工作的绩效评估依据是不可或缺的,并且又是廉政研究成果的一个有效运用,因此暂时将其作为廉政宣教工作的附属部分列进。

    目前这两大块共六部分工作内容中,廉政宣教是一枝独秀,其他工作则略显滞后。为此,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1、加大研究力度。廉政基本问题是制约廉政文化建设的一个瓶颈,必须下大力气以求有所突破。鉴于实务单位,尤其是基层实务单位研究人员稀缺和研究缺乏专业性、系统性,应注重引进“外脑”。引进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设研究机构,通过聘请知名专家学者担任长期或客座研究职务,为本地区以及区域外的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提供指导性成果,并逐步培育起本地研究资源。另一种是提供实践基地,与既有的政府、高校和科研单位所属的廉政性研究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优势互补。

    2、开展廉政形态调查、监测活动。考察党员干部、特殊群体和一般群众对廉政观念、制度的认知和认同程度,调查各方对各项廉政制度推行结果满意程度,跟踪分析一轮廉政宣教后的效果情况等。方法上,在旧有的民主评议、聘请监督员等形式外,要逐步引入社会专门机构进行专题民意测验,使结果更加定量、公正。

    3、廉政宣传教育要单项翻新和综合创新并举。创新是廉政宣教的必由之路,但是不能理解为简单的花样翻新。应当注意对已有的形式进行总结,打出漂亮的“组合拳”。(宁波市鄞州区纪委 干戈)

  来源:中国廉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