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集中采购领域商业贿赂

发表日期:2008-6-13 9:02:51

   


  自2003年国家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以来,政府采购的规模、范围得以不断扩大。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也从2004年起实施集中采购,各级行制定了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实践表明,集中采购方式的推行,对规范各级行集中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具明显成效。但由于集中采购需求量大且集中,资金支付有保障,往往成为商家竞争和商业贿赂对象。因此,预防集中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对各级行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贿赂的主要途径

  采购需求确定环节供应商得知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信息后,可能会向采购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经济利益,如赠送礼品礼金、折价商品、外出考察等,使采购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指定供应商和商品。或暗示采购单位编制带有排他性需求的招标文件,最终取得意向供应商中标的目的。

  采购评审定标环节供应商往往对采购评审专家级成员或采购单位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执行部门进行调查了解,运用各种社会关系和信息资源进行“公关”,投标供应商通过向专家评委、管委会及执行部门相关人员打招呼、送礼等“公关”手段,让其通过资格审查并利用打分的权力,获得“印象分”或“人情分”,从而影响评审资格和打分结果,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资格。

  采购方式选择环节按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各级人行的集中采购方式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等五种集中采购方式,除达到限额标准的集中采购按规定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别的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而每一具体项目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由采购单位的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决定,这就是易发生贿赂之点。如某些供应商与采购单位串通,贿赂或拉拢采购单位的监管人员或执行人员,以时间紧,周期长,专业性强等各种理由,把属于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申请采用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信息发布环节对于采购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采购信息,如果采购单位的内部监控制度不健全,组织项目采购的工作人员就会对该项目的采购信息不公开发布、局部发布或公开时间很短,只通知有利益关系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验收付款环节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合同履约过程中或采购单位验收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向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行贿,易出现以次充好、缺斤短两、降低配置、降低服务等行为。

  预防商业贿赂的建议

  完善集中采购制度,减少人为操作弹性应在近年来人行开展集中采购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和完善基层行集中采购各项内部监督控制制度,明确集中采购方式选择的限额界定和项目标准,同时要求基层行在集中采购金额小、项目品种不多的情况下,建立健全集中采购的合同、报价单、会议纪要等采购档案,减少人为操作弹性和商业贿赂的机率。

  明确和上收集中采购职责权限,完善集中采购制约机制目前采购人拥有的特权主要有方案制定、验收、实际付款等权力,这些权力几乎涵盖采购全过程。因此要探索对采购人行为控制渠道与方式,既给采购人一定权力,但这种权力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控制范围内,也要给采购执行人一定量的介入、控制权。具体做法可以采取上收县支行集中采购权限,并适当将县支行部分分散采购项目汇总形成集中采购项目,成立中心支行集中采购中心,负责机关及辖内支行集中采购及部分分散采购项目的执行,做到中支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采购计划、会计财务审核采购票据、内审纪检审计监督采购行为、采购中心执行采购事宜及后勤部门验收入库等各负其责的集中采购机构,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集中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产生。

  建立集中采购廉政准入制度让供应商在进入采购市场时进行廉政方面的承诺,承诺不向采购人与采购机构进行商业贿赂,从思想上予以警醒,此项制度可以结合供应商资格审查同时进行,由纪委发放廉政准入通知书后,供应商才有资格参与集中采购市场投标。

  完善集中采购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对权力进行全方位控制权力不受控制与监督,就有寻租风险,行权者就有可能成为商业贿赂对象,因此,集中采购的各个环节权力控制,一定要结合采购程序作出科学细致的分工,各级行内审部门要按年度对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合规性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实施监察和查处,法律部门要切实负责对采购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形成监管平台,切断腐败滋生的土壤。

  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行为预防集中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不能仅仅局限于集中采购机构和具体执行人员,还应把治理的范围扩大至集中采购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针对所涉及的采购方案的确定、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信息的发布、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及评标、定标、验收、付款以及监管等环节,制定相应措施,防止商业贿赂行为发生。 

  来源: 上海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