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辽宁省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文件 辽直纪工发[2007]2号
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纪委:
根据省纪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现将《省直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直机关纪工委 2007年3月19日
《省直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2007年3月20日)
第一条 《省直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是省直机关纪工委根据省纪委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所在地量化标准,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的,是省直机关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其实现方式主要靠党员干部高度自律,但对那些故意违反《行为规范》的,应视情节,给予其很必要的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 党员干部违反操办婚丧喜庆五不准的,进行如下处理。
(一) 对大操大办婚丧喜事(包括本人、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婚礼、丧葬),婚礼筵席超过15桌,迎亲车队超过10辆,情节较轻的,单位党组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责成当事人向单位党组织做出书面检查,党组织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处理,并在省直机关通报批评。操办丧葬事宜规模过大,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参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处理,并在省直机关通报批评。
(二) 对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事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处理。
(三) 对邀请(本人或授意他人邀请)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的,视情节进行处理。
(四) 对接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礼金、礼品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一条处理。
(五) 对搞封建迷信活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四条处理。 对采取变通方式变相扩大婚筵和丧事规模,借机收钱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加重处理。
第三条 党员干部违反喜庆事宜和生病住院等四不准的,进行如下处理。
(一) 对借生日寿诞(包括本人、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乔迁新居大操大办,接受亲属(包括本人及配偶具有直接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以外人员的礼金、礼品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一条处理。
(二) 对借儿孙喜庆等事宜(出生、升学、留学、参军等)吃请庆贺,不得超出亲属范围。接受亲属以外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品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一条处理。
(三) 对借工作变动、职级晋升、出国(境)之机,举行宴请庆贺活动的,参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一条处理。
(四) 对借生病住院(包括本人、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和出国(境)之机收钱敛财的,参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处理;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处理。
第四条 党员干部违反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六不准的,进行如下处理。
(一) 对违反规定超编制、超标准购买和使用公务用车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处理。
(二) 对向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长期(一个月以上)借用各种车辆的,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在省直机关通报批评。对个人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以借为名占用单位和他人汽车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处理。
(三) 对动用专项资金和罚没款购买公务用车的,参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理。
(四) 对找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报销车辆的各种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和第八十二条处理。
(五) 对接送子女上下学和参加婚礼车队以及其他违反规定公车私用的,参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处理。
(六) 对处级干部用配备给处室的公务用车个人通勤的,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参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处理,并在省直机关通报批评。
第五条 党员干部违反工作纪律五不准的,进行如下处理。
(一) 对无故旷工的,依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对迟到和早退的,进行批评教育。
(二) 对在工作时间玩扑克、打麻将、上网玩游戏的,进行批评教育;有赌博行为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处理。
(三) 对在工作日中午和工作时间饮酒的,视情节处理。
(四) 对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处理。对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钱物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理。
(五) 对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友办私事、谋私利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处理。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直机关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